审批,制定并落实控制措施,将风险尤其是重大及以上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在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1、考虑:⑴可行性;⑵安全性;⑶可靠性;2、包括:⑴工程技术措施;⑵管理措施;⑶培训教育措施;⑷个体防护措施5应急措施。第五章隐患治理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将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第十三条针对厂级风险评价组织评价出的隐患项目,企业下达隐患治理通
f知限期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车间级风险评价组织评价出的隐患项目,应按规定程序上报,并限期治理。企业和车间均应建立隐患治理台帐。
第十四条企业对确定的重大隐患项目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2)评审意见;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5)竣工验收报告。第十五条企业无力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书面向企业直接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第十六条企业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采取防范措施,并纳入计划,限期解决或停产。第六章风险信息更新第十七条企业应适时组织风险评价工作,识别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隐患。第十八条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评审或检查风险评价结果和风险控制效果。第十九条企业应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及时进行风险评价:1、新的或变更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2、操作条件变化或工艺改变;3、技术改造项目;4、有对事件、事故或其他信息的新认识;5、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第二十条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安全负责人负责解释。
f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