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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下驰名商标的保护与建议
摘要
驰名商标一词,最早见于1883年在巴黎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驰名商标的英文原文为“wel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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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demark”是一个国际通用的法律概念,我国也有学者称之为“知名商标”或者“周知商标”。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知识产权贸易的不断深化,商标权的地位得到了提高,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权,由于其蕴含的巨大的经济价值并能给人们带来超值的财富,在当今社会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可以说,驰名商标的多寡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国家经济要发展,完善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制度是一个根本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于1983年3月正式实施,至今已经过两次修正。第一次修正于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83年正式颁布实施的《商标法》以及1993年第一次修正并实施的《商标法》均未提及驰名商标及对驰名商标的保护。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进行了保护。第二次修正是在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通过这次对《商标法》的修改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驰名商标的法律地位,为驰名商标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紧接着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涉及驰名商标的司法解释,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保护规定》,这些逐渐建立起我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制度体系。另外,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再加上一个参考性质的《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联合建议》也对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作了重要补充①本文拟以这些法律和规定,粗浅探讨我国现行制度的不足,提出自己对驰名商标保护法律制度完善的一些想法和建议。关键词: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完善规范制度
我国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
①黄从珍:《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研究》,福建法学2005年第3期总第83期
f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高速发展与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越来越突显出驰名商标保护的重要性。我国已经在实践中形成了以单一的行政认定与事前认定为特征的传统意义上的驰名商标认定机制。而现在为适应入世对驰名商标保护提出的新要求,我国重新构建了以行政机关和法院的双轨制认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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