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会议制度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完善局党委内部议事和决策机制,更好地履行局党委职责,根据党章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议事范围1、传达、学习中央和省市重要文件、会议精神和重大部署,研究贯彻执行的意见和措施。2、研究民政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3、研究决定局系统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问题。4、讨论决定局党委班子成员分工与调整等事项。5、讨论研究局直属单位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科级以上干部的培训、教育、任免、调动等事宜。6、研究讨论局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评先推优工作,研究决定对局系统违规违纪单位和个人的惩处问题。7、其他需要由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二、会议议题1、提交原则。凡局党委成员职责范围内能决定的问题,一律不提交局党委会议。对不需要局党委成员全体出席或出席党委成员不足半数而又亟需讨论的重要问题,可召开局党委办公会议讨论。2、议题审定。党委会议的议题由局党委书记确定,或
f由其他局党委委员提出,经书记审核同意;也可由局党委工作部事先收集,协调把关并报局党委书记审定后列为会议议题。议题的安排应当适量,按照轻重缓急,对重大、紧急议题予以优先安排。如无特殊、紧急事项,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3、相关准备。会议议题确定后,局党委成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提前提出。凡提请局党委会议讨论的材料,须经主管领导审核把关后,形成规范的汇报材料,并按份数要求及时报送局党委工作部。
三、会议召开1、局党委会议一般每个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一般应提前12天通知与会人员。局党委工作部负责做好会前协调、会议准备、材料把关和会前通知工作。2、局党委会议由局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时,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委员召集主持。3、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局党委会议的,局党委书记或委员应主动进行妥善处置,事后及时向局党委会报告。四、参加人员1、出席人员。局党委会议参加人员为局党委书记和党委委员。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和涉及全局性重大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局党委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f2、列席人员。局党委工作部部长列席局党委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内容指定相关人员参加。
3、参会要求。与会人员参加出席会议要准时,因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