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促进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办公室负责用人单位部门劳动政策法规的学习及贯彻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检查督促各单位部门依法建立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及配套措施自觉遵守和执行各项劳动政策法规。
第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续签、变更、解除、终止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程序办理。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员工与用人单位部门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用人单位部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自用工之日起配合公司办公室依法与员工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采用我市社保部门提供的格式样本。
第六条用人单位部门招用员工时要有具体的书面录用条件及客观的考核标准并告知应聘者。
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员工时应当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应聘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部门还应查验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应聘者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应了解应聘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工作经历、劳
f动关系现状、社会保险缴纳情况、户籍、住址、档案状况、家庭婚姻状况、学历、健康状况、职业技能水平等信息。
第八条劳动合同应由员工本人签署签字后并在签字处加印右手食指指印公司办公室应验证员工签名与身份证相一致。劳动合同加盖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劳动合同书》一式二份由公司及员工本人各保存一份。第九条退休返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但应就其返聘期间有关报酬、福利待遇签订返聘协议。
第十条凡用人单位部门违反劳动合同签订规定擅自用工造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及发生赔偿等连带问题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与后果给予责任人处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部门应在遵守国家劳动政策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各自生产经营特点和需要按下述原则与员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保证管理、业务骨干队伍的相对稳定。
一引进的高、中级管理人才、专业技术等人才可协商签订较长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不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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