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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应在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就其所提议题召开临时业主会议。业主会议的决定,以出席会议的业主所代表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f第八条业主会议的职权:(一)制订和修改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二)选举、撤换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三)决定住宅区有关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四)听取和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改变或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决定;(五)决定聘请、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并可授权业主委员会行使;(六)审议公共设施专用基金的使用情况;(七)其他应由业主会议行使的职权。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向所在街道办事处备案。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会议在业主、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的业主或其授权的使用人中选出。业主委员会根据住宅区规模由五至十五人组成,其中设主任一人,由业主会议或业主委员会会议在委员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对业主会议负责。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召开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一)审议决定物业管理企业制订的物业管理计划;(二)召集和主持业主会议,并报告年度工作;(三)根据业主会议授权,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四)审议决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大中维修、更新改造公共设施的报告;(五)审议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六)监督、指导、支持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区的管理、服务工作;(七)督促业主和使用人履行业主公约,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和房屋公共维修金;(八)协调业主和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业主委员会不得直接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第十二条业主公约由第一次业主会议制定。业主公约是由业主承诺的、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有关业主在住宅区使用、维护物业及其管理等方面权利义务的行为守则。使用人应当遵守业主公约的有关内容。第十三条业主公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业主会议的召集程序、方式及决定重大事项的方式;(二)使用住宅区内公共设施和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权利与义务;(三)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权利;(四)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权;(五)物业各项维修和管理费用的缴交;(六)业主应遵守的行为准则;(七)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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