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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否则视为同意。),设立程序的简便性。设立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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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股东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与合并、解散与清算、变更公司形式,修改章程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监事会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有限责任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和国有独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人数2200。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特征:股东责任的有限性,股东人数的广泛性,股份的等额性,股份转让的自由性。创立大会首次股东大会。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创立大会决议不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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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立公司外,不得抽回其股份。发起人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的连带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的连带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的过失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应负赔偿责任。第三章企业法律制度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还可以个人劳务出资。财产转让:(1)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合伙人之间转让,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3)依法转让,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伙企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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