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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破产案件审判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完善破产案件审判工作的运行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和审判工作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深圳中院《审判执行流程管理规程》的规定,结合我院破产案件审判工作的实践,制定本规程。第二条破产案件审判工作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第三条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健全审判工作机制,规范审判工作职责,保障破产案件审判程序公正。第四条破产案件审判工作应当坚持公平与效率的统一,努力提高审判效率,及时处理各项工作。第五条法官和法官助理在破产案件审判工作中应当自觉遵守审判纪律,严格执行各项廉政工作制度,廉洁自律,秉公执法,自觉接受监督。第六条法官和法官助理在破产案件审判工作中应当牢记司法为民的宗旨,在履行审判职责过程中,要做到举止文明,态度公允,既要体现法律威严又要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七条法官、法官助理在破产案件审判工作中必须加强相互的协调与配合,共同推进工作的进程。第二章破产案件的立案审查第八条立案庭对当事人提交的破产申请(包括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下同)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如果认为当事人提交
f的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要求当事人限期补正。第九条立案庭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及附随的相关证据材料符
合规定,应按本院《审判执行流程管理规程》的规定预排主审法官和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
第十条法官助理应自立案庭将破产案件立案信息发送至本人诉讼信息管理系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到立案庭签收案件并报本庭内勤登记。法官助理应在收到案件材料的次日,将案件材料移送主审法官。
第十一条对于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的案件,合议庭可以根据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按规定应当进行立案听证审查的,合议庭应及时安排。
第十二条对于下列破产申请一般应当进行听证调查:(一)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的破产清算、重整申请;(二)债务人自行提出的和解、重整申请;(三)涉及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的破产申请;(四)涉及在全国、全省及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企业的破产申请;(五)其他需要听证调查的破产申请。第十三条对于应进行听证审查的案件,法官助理经主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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