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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安检、航班机组报警和公安警情处置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范目的】为深化民航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民航案(事)件空地一体化联动机制,促进民航安检机构、航班机组与民航(机场)公安机关处置民航案(事)件工作的有效衔接,保障民航安全与有序运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民航案(事)件中各航空公司、机场的安检机构或航班机组报警,与民航(机场)公安机关接警、处警、材料移交之间的工作衔接及相关工作。第三条【民航(机场)公安机关职责】各民航(机场)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规范建立具体的工作制度,并纳入其民航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机制。各民航(机场)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本单位民航案(事)处置情况的监督与审核,保障执法质量。第四条【机场职责】机场应当按照本规范建立具体工作制度,并纳入其航空安保方案。机场应当为其设立的安检机构配备音视频便携设备,并建立相关使用工作程序。机场设立的安检机构应当制作本规范要求的安检移交时所需的规范性文书,并将其纳入安检人员岗位手册。第五条【航空公司职责】航空公司应当按照本规范建立具体工作制度,并纳入其航空安保方案。航空公司应当为其设立的安检机构、航班机组配备音视频便携设备,并建立相关使用工作程序。航空公司设立的安检机构应当制作本规范要求的安检移交时所需的规范性文书,并将其纳入安检人员岗位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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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应当制作本规定要求的航班机组移交时所需的规范性文书,并将其纳入空中安全保卫人员工作手册。
第六条【协调原则】民航(机场)公安机关与所辖区域各机场、航空公司相关部门定期组织协调工作会议,对近期案(事)件移交情况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双方在案(事)件移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
第七条【效率原则】为提高处置效率,机场和航空公司安检机构、机组等相关部门应当提前按照本规定要求作好案(事)件移交前的准备。
民航(机场)公安机关对于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的案(事)件应采用简易程序,保障航班的正常运营。
民航(机场)公安机关对于移交的案(事)件的处置结果是当场放行的,应将该结果立即反馈。
第八条【培训要求】机场、航空公司应当加强本规范相关工作的培训,并将其纳入本单位的航空安保培训计划。
第二章安检报警与移交程序第九条【安检前期工作】安检机构在安检过程中,发现涉嫌违反民航有关规定、危害民航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报案,并作好以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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