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验收。(三)企业应制定试生产大纲,并完成相关操作人员的培训。(四)安全生产条件考核单位认为需具备的其它条件。第六条民爆物品建设项目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应采用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采用的工艺技术应具有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鉴定或技术成果验收证书,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及限制的生产工艺技术;新建生产线上选用的专用设备,应符合民爆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
f二应符合国家和行业关于环保、节能、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法规、标准和政策。三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应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可的具有民爆器材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企业仓储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应由具有民爆器材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四生产设施经试运行达到正常,连续试生产产品数量达到年设计能力的5以上或连续生产累计达到20个批次以上;经型式检验产品的安全性能、使用性能等满足标准要求;五已整改落实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问题,并由原安评机构确认合格。已落实设计文件中的安全措施。第七条项目验收,除提供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必备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民用爆炸物品许可证;二完整的设计资料和图纸。生产线及现场混装作业建设项目应包含生产线的区位图、外部距离图、总平面及竖向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防雷等图纸;仓储设施建设项目应包含外部距离图、总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防雷等图纸。三建筑物、消防、防雷、环保和职业卫生等设施经专业机构测试合格证明或通过当地主管部门验收文件。四安评机构出具的安评报告和整改落实确认证明,设计单
f位出具的安全措施落实证明。五生产线建设项目还应提供产品工艺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含定员定量、销毁规程)、产品检验规程、应急救援预案、批量试生产总结报告。含自查验收、企业标准、经济分析、技术分析、质量分析、标准化审查报告和用户意见。由民爆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测试合格报告;六组织验收单位需要企业提供的其他资料。第八条民爆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的具体程序:(一)按照本办法第七条,企业向作业场所所在地省级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安全生产许可申请资料及建设项目验收所需资料。(二)按照第三条的职责划分,组织建设项目验收的单位自收到验收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应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对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进行补充,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