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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我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确保我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方针是“预防为主,安全第一,依法办事,综合治理”。其中“预防为主”是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方针。
第三条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单位与个人信息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成立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科技、财会、保卫、稽核、办公室、电子银行等部门组成,实
f行一把手负责制,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我行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权限说明: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吉林省农村信用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信息系统平台的终端使用者,享有使用其系统、数据库、网络等其他IT资源的权利,吉林省农村信用联合社享有开发、管理、控制其系统、数据库的权利,当出现各种事故时由向吉林省农村信用联合社进行通知报告,系统、数据库、网络等故障根据事故级别情况由吉林省农村信用联合社进行处理解决。
本办法适用于计算机设备、系统的使用部门和各分支机构。本办法与相关制度对应关系如下
第四章对应《有限责任公司系统运行维护实施细则》须结合上述制度开展工作。
第五章对应《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运行维护实施细则》须结合上述制度开展工作。
第六章对应《有限责任公司办公设备日常操作管理办法》、《计算机物品管理指导意见(试行)》须结合上述制度开展工作。
第八章对应《数据备份管理规定》结合该制度开展工作。
第二章人员与岗位管理
f第一节人员基本要求与安全教育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计算机安全人员,是指各级机构专(兼)职计算机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计算机安全人员应当遵纪守法、政治过硬、业务精通、恪尽职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受到行政处分的人员,不得从事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计算机安全人员变动,应向上级科技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营业机构对全体员工应进行计算机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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