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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不包含剧毒危险品,数量500公斤以下,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警告。除上述情形以外,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50万元的罚款。(一)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5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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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有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有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四)有违法所得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五)有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六)有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3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年11月1日实施)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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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对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3年内,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许可申请。4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2006年1月21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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