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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标准
一、行政许可类
1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2002年11月1日实施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细化分解的处罚执行标准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不包含剧毒危险品,数量500公斤以下,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警告。除上述情形以外,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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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万元罚款。(一)没有违法所得的,单处2万元的处罚;(二)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处罚;(四)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处罚;(五)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至7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六)违法所得7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七)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关闭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2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年3月15日实施)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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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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