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一考前窃取试卷或标准答案,或考试结束后盗走试卷,或考后偷改答卷或分数;二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或二人在答卷上互写对方的姓名;三组织作弊;四已经受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现又因考试违纪要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五其他与上述类似的情形。第六条处理程序一对于考试违规学生,监考人员应当场向其宣布。(二)监考人员、巡考人员或考场检查人员应将违规学生的姓名、学号、违规的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上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由监考老师连同物证等送交教务处。三教务处将违规情况及时汇总公布,并将汇总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交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组织对学生违规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核,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认真做好笔录,拟受处分的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并根据笔录整理成书面材料,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批准下文。四对学生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应提交院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学生的处理,由学院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无法直接送达的,在院内公示10天,公示期满视为送达。五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六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周内按学院规定办理离校手续离校。第七条本办法由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工学院考试违纪舞弊规定》同时废止。其它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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