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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和业务发展需要及时修订完善,确保制度涵盖所有业务领域和环节。
第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并完善统一授信、分级授权制度以及前、中、后台职
f责明确、岗位分离、制约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对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有效管理和控制。
第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科技系统,提高通过技术手段防范案件的能力,支持各类管理信息适时、准确生成,对关键业务环节实时监控,确保业务的连续性、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符合本机构特点的案件风险排查、报告、处置、问责以及整改、后评价等专门制度。
第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的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确保业务发展与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规范各级机构及其员工行为,防止因考核激励机制不科学诱发员工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检举、抵制违法违规行为和堵截案件的奖励制度,强化
f员工参与案防工作的激励引导,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人员培训与行为管理
第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员工培训教育作为案防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的员工合规及案防培训体系,制定合规及案防培训计划和重点业务培训方案,建立配套的培训考核机制,并与员工岗位、待遇、职务晋升等挂钩。
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匹配的能力、经验和专业素质。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定期为案防管理人员提供系统的专业技能培训。
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强化员工职业规范约束,将员工行为管理与操作风险管理有机结合。主要工作至少应当包括
f(一)建立并完善员工管理制度,将员工入职前背景考察、职业操守、八小时内外行为规范等要素纳入案防管理范畴;
(二)加大对员工参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充当资金掮客、洗钱、涉黄、涉赌、涉毒、经商办企业、过度消费及负债、频繁请假等异常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加大对案件易发部位和薄弱环节的检查力度。
第二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整体案防工作情况、案防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内外部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根据检查评价结果促进内控管理自我完善。
第二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取整体移位、突击检查等方式开展检查,合理设定突击检查频率、覆盖范围、延伸要求、工作方式及
f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加强对基层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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