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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否则不得施工。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全面、准确的地质勘察报告和相关资料。在进行勘察作业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
f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保证
所设计工程的安全性能。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不能保证建筑结构和作业人员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向建设、监理单位报告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修改设计遇有重大修改的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查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资格条件并按
时参加年度资格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程施工。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起重设备安装、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搭设、爆破与拆除、脚手架搭设等专业施工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承包或劳务承包资质证书方可从事相关业务的施工。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
f负全面责任。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与其
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安全管理人员。施工单位应当实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或者培训教育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安全员和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
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按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组织施工保证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专款专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明确的安全生产措施对于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f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
现场安全生产的检查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发现并处理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施工安全技术规范、规程的行为。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前施工单位应将施工现场安全状况的综合
分析报告和管理资料报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向当地建
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在2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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