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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
《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3月1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长张国光
二○○二年四月八日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f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施工和拆
除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行政措施防范特大建设安
f全事故的发生并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
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选择具有相应安
全资格的施工企业承担工程施工任务。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到当地建设工程
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安全监督手续。
f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向建设工程参建各方提供施工现场区域内
供水、排水、供电等地下管线的准确资料。并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规定在开工前拨付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合同中另行约定其安全防护费用。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法律、法规
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保证条件下施工。也不得购买或强行指令施工单位购买、使用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
第十一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
应当在施工前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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