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生产安全监督、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各类银行不得发放贷款,证券监管部门不得核准其上市融资等。第八条备案项目文件有效期限为一年。在有效期内如果国家或省政府对企
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进行调整,将此类备案项目列入核准目录的,则需进行核准。第九条企业在取得项目备案确认文件后,建设项目如发生重大变更,应当
到出具项目备案确认文件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二)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三)项目总投资超过原备案数额30以上;(四)拟新征用地面积超过原备案数额10以上;(五)投资主体发生变化。
第三章
备案管理职责权限及程序
第十条
投资项目备案按照属地化原则,在项目所在地省辖市或区、县(县
级市、开发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各省辖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项目投资限额划分市、区(县或县级市、开发区)政府投资主
f管部门备案权限。应由省辖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需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县级市、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同一项目省内只能备案一次。第十一条企业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应当按照项目备案分级管理权限的规
定,到相关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填写“辽宁省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提供以下相应文件:(一)项目法人基本情况,项目法人证书或项目业主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二)项目基本情况,属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三)项目投资基本情况;(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应当招标的项目需提供招标事项核准有关材料;(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项目单位提交的备案申请表一式5份,并附磁盘等电子文档一份。项目单位必须对其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二条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自收到企业备案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
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向申请企业出具备案文件,即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对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项目,不予备案,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f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或有关部门做出限期改正或停止项目建设等处罚决定,并通知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