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辽发改发2005108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确立企业
的投资主体地位,完善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项目备案管理适用范围。总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的,均不再报政府审批或核准,实行备案管理:(一)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且在《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以外的投资项目;(二)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内的项目;(三)省政府和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内、省级核准权限内的项目;国防、军工项目,境外投资、外商投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对全省项目备案工作具有指导和监督职能,各级发展
改革委统一负责本地区项目备案管理工作,其中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备案工作由各级经济委员会负责管理(工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备案工作仍由各级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建立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管理系统网站,适
时掌握全省项目备案情况,及时采取适当方式发布投资信息,引导企业投资方向。省内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备案时,必须登录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管理系统网站,在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下进行备案,否则无效。
第二章
备案内容、条件及效力
第五条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只对备案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主要对
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f(一)是否属于备案范围;(二)是否属于本备案机关管辖范围;(三)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四)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五)依法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第六条备案确认文件是项目申请相关许可和落实其它建设条件的依据之
一,即备案确认文件是企业办理投资项目相关许可手续的前提。第七条企业凭项目备案确认文件向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
安全生产监督、外汇管理、海关、银行等部门(机构)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有关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投资主管部门予以备案的项目依法独立进行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是否许可或予以办理有关手续的决定,并及时将办理意见抄送项目备案机关。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备案和应当备案而未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