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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以实现引导基金进一步的放大效应。
第三章引导基金的使用第十条引导基金的扶持对象必须是符合《创投投资企业管理暂
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用途主要包括:(一)引导、扶持境内外投资者在海淀区域内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二)引导、扶持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增加对海淀区中小创业企业的投资;(三)支持符合条件的海淀区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再融资增强投资能力;(四)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用途。第十一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设立和发展创业投资企业的方
式来支持创业投资事业发展,实现引导资金放大和引导作用。原则上引导基金不得独资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或直接投资于高新技术中小企业。为鼓励创业投资,分散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风险,对经区政府指定机构批准的特殊项目,可采取跟进投资等直接投资方式。第十二条引导基金在参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时,原则上不控股,对同一个创业投资企业的最高出资额为2500万元,参股比例不得高于
f被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总股本的35%。第十三条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具有较为
完备的内控机制和较高的投资专业管理能力。此外,其投资活动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主要投资对象原则上应当是海淀区域内注册设立的创业企业,并符合海淀区产业发展政策;(二)对中小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三)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股票等业务,其投资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四)在投资阶段的选择上,应以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的企业为主;(五)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以保证创业投资企业资金的流动性;(六)主要围绕海淀区技术资本要素市场开展投资项目选择和资产转让等活动。
第四章引导基金的管理第十四条引导基金实行出资人与投资管理运作、资金托管相互
分离的组织结构。第十五条区政府作为出资人,在明确引导基金运作目标和考核
标准的前提下,授权受托管理机构对引导基金进行日常管理和投资运
f作。区政府自身及其所属职能部门只负责对引导基金的资金投向以及资本运营质量进行监管,不直接参与引导基金运作。海淀园创业促进处作为区政府指定的受托管理机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建立健全引导基金运行中的决策、执行、风险控制等管理体系,确保引导基金运行安全、有效;(二)对受托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使用引导基金的情况实施监督检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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