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海政发2006第59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促进、扶持区域内创业投资的发展,推动海淀
区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以及海淀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业组织。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创业服务,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本办法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海淀区注册设立、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同时已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但不包括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第三条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
是海淀区政府用于扶持区域创业投资发展的政府专项基金,具有政策性特点。
f第四条
引导基金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杠杆效应,
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在实现区域产业政策导向的同时,促进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海淀区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第五条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符合海淀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政策,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第六条引导基金采取政府主导下,以“管办分离”为基点的专
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模式。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设立第七条区政府每年统筹安排不少于7000万元财政专项资金,按五年期逐年增加投入,期满后使引导基金初步达到5亿元的规模。其后,视引导基金具体运作情况追加投入。第八条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二)中央、市财政补助的扶持企业发展资金;(三)引导基金运作产生的所有收益;(四)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或者个人的捐赠;(五)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第九条区政府以注入资本金的方式,新设或改组成立一家国有
独资公司,并委托其全面负责引导基金的管理运作(以下简称受托管
f理机构)。在引导基金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可通过国有股权转让及增资扩股等方式,吸纳金融机构或其他社会资金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