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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防设施验收
f煤矿建设项目消防验收程序
一、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二、申请验收程序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向公安消防大队或消防支队申请地面建筑物消防验收;所需申报资料按照消防部门要求提供。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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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目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总则录
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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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六章第七章
法律责任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
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
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
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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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
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
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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