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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
作者:欧娟李刚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09期
摘要:社会的发展、人类的进步都离不开对旧事物的革新,只有根据社会发展需要,不断深化改革,才能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因循守旧,停步不前,只能导致落后。司法体制改革,是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维护公平正义,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长久稳定,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重要保障。在司法体制改革中,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既要考虑中国国情,又要面向世界,既要顶层设计,又要符合实际。只有把这些问题处理好,才能实现司法体制改革的自我革新,使其不断完善和发展。本文针对司法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
关键词:司法体制改革问题思考
随着改革的不断发展,司法体制也进行了改革。只有加强改革,才能提升司法的效率,才能更好的践行宗旨,更好的为全国人民服务。
一、对司法机关加强统一管理
根据区域管辖范围,我国司法机关设立在全国各个地方,对于人财物的管理上,管理权分散在地方,地方这一层级的管理权的集中,在办案时,便不可避免会受地方的一些因素影响。在以往司法机关的管理体制下,给了一些地方势力钻空子的机会,以手中的权力干预司法案件办理,扰乱司法公正。为了自身利益,突破法律底线,地方保护主义会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对案件的正确办理。地方法院、察院虽然设在地方,但是它是代表国家而不是地方行使权力。如果削弱国家属性,演变成地方的专属权力,势必会影响司法的公正。所以,必须消除地方化对司法体制改革的影响。对此,司法管辖制度需要完善。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重大案件,可以跨地市办理,排除地方化的干扰。此外,我国司法部门和人员的地经费实行分级管理和负担,很难排除地方的干预。引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的要求就是,“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司法经费由省一级单独列支,统一保障,不再受地方财政控制,这项改革举措,有利于法院、检察院保持独立性,意义深远。
二、对于法官、检察官要将责任落实到人
司法权力运行的完善,不仅要消除地方化的影响,而且也要重视司法机关内部的管理。由于法官、检察官身份的特殊性,他们做出的判断,对于案件的审判结果是至关重要的。如果审者不判,或者判者不审,则不能保证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不利于责任的追究,对于审理者逃避责任埋下隐患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