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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若干问题的思考
当前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对检察权运行机制、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检察人员管理制度等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作为检察委员会制度运转的协调中心,连接检察委员会和相关部门的桥梁纽带,在此背景下,其改革发展也面临诸多新问题,值得深入研究和慎重解决。本文拟从办事机构工作实践入手,结合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对相关问题作以探讨。
一、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现状对办事机构工作的制度规定,散见于《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以及《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工作条例(试行)》等为数不多的内部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和主要工作程序等有限内容。其规定,各级院应当设立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承办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是各级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的一项主要工作职责;办事机构职责主要包括程序性审查、实体性审查、会议服务、督办报告、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等五项。近年来,高检院将办事机构建设作为强化检察委员会的重要方面,积极采取召开专门会议、视频汇报、专项检查、巡视督导等方式,对办事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能履行、领导和工作机制等提出规范要求,但贯彻落实情况总体并未达到理想效果,一些关键问题未得到根本解
f决。制度缺陷和执行偏差,导致当前办事机构工作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
(一)对机构设置规定的可选择性,造成实践中机构设置、名称的多样化和人员配备的弱化
现有制度对办事机构设置与否,没有硬性要求,对机构设置方式、配备人员数量和素质等也没有具体标准,这固然为各级院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检察委员会工作量等的差别预留了自我调节空间,但在各级院特别是基层院高素质专业化人员普遍短缺的现实情况下,此规定无疑不利于机构的统一设置和人员的高标准配备。目前各地办事机构的设置,主要有四种形式:一是机构单设,有独立编制;二是设立办事机构,与研究室、案管等部门合署办公;三是不设办事机构,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研究室、办公室等部门承担;四是不设办事机构,指定办公室、政工等部门人员或者专职委员负责;四种形式中以第二、第三种居多。办事机构名称也不一致,有的为检察委员会秘书处,有的为检察委员会办公室,还有的因未设办事机构,直接称负责该项工作的部门名称。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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