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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质押权利,追究保证人连带责任。第四条,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41借款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
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4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
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43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
报表、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贷款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第五条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51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收取借款人应付的费用,行使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52对借款人提供的财务、经营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六条借款人的义务61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62借款人不应将本合同项下贷款挪作他用。63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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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64借款人应遵循贷款人与办理贷款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配合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和借款人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贷款人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65借款人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且,在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还款方案及担保前不应采取行动:
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
66借款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1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通讯地址或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2借款人或担保人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3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者,主要资产或本合同项下担保物被采取了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
4为第三方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签署对其经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