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且居住满3年以上的非所在地居民,并符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良好社会声誉与诚信记录、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真实的要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应由其自然人作为发起人。新的企业法人发起人应符合在统一法人社所在地注册,并连续两年盈利、净资产占总资产的30以上、权益性投资比例(包括本次投资)不超过净资产50、按期归还银行贷款等投资入股金融机构的要求。属于原企业改制的,原企业经营业绩及经营年限可以延续作为新企业法人的经营业绩和经营年限。符合入股条件的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比照企业法人要求作为发起人。(四)设立方式。统一法人社应采取发起方式设立。发起人认购股金(份)时应当实行平价方式(发行价格等于票面金额)。筹建工作小组制定的发起人认股说明书须在辖内的营业网点进行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股金(份)认购实行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五)原股金处理。筹建工作小组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原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社员股金确认清理方案,经原县联社和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对股金进行确认清理。一是披露农村信用社的风险状况和风险化解措施,以及未来统一法人社发展预测和面临的风险,实事求是做好宣传工作;二是社员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将量化后的股金折算为统一法人社的股金(份);三是对坚持要求退股的原社员,在净资产量化后允许其退股;四是对既不愿增资入股又要求维持原股金的社员,可以将其股金折算为统一法人社的股金(份),折算后的股金(份)达不到一个投票权标准的,不具有投票权;五是对无法确认以及死亡绝户的老股金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公告后再进行处理,也可以将其股金折算为统一法人社的股金(份),待以后再进行处理。(六)股权设置和股权结构。统一法人社单个自然人投资(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最高不超过股本总额的5‰,职工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5,单个企业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经济发达地区的统一法人社一般应有12名持股2以上的企业法人社员(股东)。实行股份合作制的统一法人社投资股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股本总额30。(七)法人治理结构。统一法人社应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社员代表(股东)大会、理(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为主体的法人治理架构。资产规模较小、尚不具备条件、实行合作制和股份合作制的统一法人社,经银监局同意后可暂不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