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规则》规定进行定期检验,除定期检验外,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应由使用单位申报、工程设备处组织,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申请检验:1、外部检验:(1)、移装锅炉开始投运前;(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时;(3)、锅炉的燃烧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统有改动后。2、内部检验:(1)、新安装的锅炉在运行一年后;(2)、移装锅炉投运前;(3)、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前;(4)、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5)、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6)、根据外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3、水压试验:(1)、移装锅炉投运前;(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第二十二条锅炉的检查
f锅炉属重要的危害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为了保证其安全、有效运行,锅炉在运行中应进行认真检查,其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方面:1、在岗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是否严格按锅炉设备使用规程操作;2、液位(面)计是否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液位是否显示清楚并能被作业人员正确监视;3、安全阀是否有有效的校验报告和铅封标记;4、压力表是否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5、温度计是否有效灵敏;6、仪器仪表显示参数是否与液位计、压力表、温度计一致;7、水位、压力、温度是否在允许范围内;8、是否及时填写运行记录,记录是否与实际相符;9、是否发现漏气、漏水现象;10、是否有肉眼可见的损坏(含炉墙);11、是否有水(介)质化验记录。
第七章特种设备的闲置、转让与报废
第二十三条闲置、转让与报废1、特种设备闲置期限超过一年时,使用单位应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工程设备处,由工程设备处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办相关手续,在闲置期间不进行检验。2、特种设备产权发生转让时,产权单位应提供证明资料,由工程设备处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办变更手续,并将原出厂随机文件、《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等资料移交接受单位。3、产权单位不变,需要异地安装的应办理移装告知及验收检验。4、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发放使用证并要求报废的特种设备、以及按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应予报废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向工程设备处申报,执行相关报废审批程序。由工程设备处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报废的设备不得再用或转卖。5、具体闲置、转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