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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表、液位计、爆破片、温度计是否正常可靠。13、在检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在限期内进行整改。
f14、环境整洁有序,无有碍或影响设备运行、检修的杂物。15、修理、检查、运行有记录。
第六章
第十八条锅炉的购置
锅炉管理内容与要求
1、锅炉的制造单位,必须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生产制造许可证;其采用的图纸,必须有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查批准手续及特种设备设计许可字样;并有齐全的资质证明文件。2、锅炉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锅炉产品的质量合格证书、质量检验报告、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3、锅炉的超压保护等安全装置,必须具有有效的检验合格证书。4、各使用单位需要购入锅炉时,应将锅炉的技术参数、技术要求和选型方案、备选制造厂家报工程设备处审定。第十九条安装与维修
1、锅炉安装、维修的施工单位,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2、锅炉安装前,须将锅炉平面布置图及标明与有关建筑距离的图纸,送交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否则,不准施工。3、锅炉安装、维修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者分包。4、锅炉安装、维修前,施工单位应办理安装告知手续;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吉林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磐石检验所进行检验;监督检验合格后按公司工程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安装竣工验收合格后,相关部门、单位向工程设备处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由工程设备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组织建立技术档案。5、用于修理锅炉的零部件必须是符合规范标准的合格产品。第二十条锅炉的使用
1、锅炉的使用和维护必须遵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同时执行公司设备管理制度。2、锅炉的操作者必须持合法、有效的证件上岗操作。4、锅炉在运转前,操作者、维护人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认真检查,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
f开动运行。5、锅炉使用应建立交接班记录,接班人员应提前到岗,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继续作业。6、锅炉的维修保养工作按相关设备分工协议执行。7、在用的锅炉发现隐患要及时处理,不准带病作业。8、锅炉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应进行定期校验、检修。9、锅炉使用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锅炉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实施紧急救援,防止灾害扩大,并及时向生产、设备管理单位报告(按公司相关事故管理制度执行)。第二十一条锅炉的检验
用锅炉必须按照《锅炉定期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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