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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家与画廊艺术品展销长期代理合同
甲方(艺术家):电话:乙方(画廊):电话:见证人:
住址:住址:住址: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本艺术品展销长期代理合同。
第一条(代理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在
(国家、省、市)区
域内独家代理甲方
(说明是全部作品还是
只有绘画、书法、篆刻作品等)的展览和销售事宜。
第二条(代理期间)
本合同所指代理期间为
,在此期间内,任何一
方在提前30日通知对方的条件下,在任何时候都有权解除本合同。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自动终止:
1.甲方死亡。
2.乙方迁往
区域之外。
3.乙方破产。
合同终止时,依据本合同乙方保管的全部作品应立即返还甲方。
f第三条(展销)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每
月至少要举办一次甲方作品的
个人展览。甲方对作品的展览风格以及为了宣传或广告目的而复制的
作品的质量享有控制权,如乙方不能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展览次数或者
不能尽全力有效的宣传和推销甲方的作品,甲方有权在提前60日通
知乙方的条件下终止本合同。
第四条(作品交换)
作品运交乙方的包装、保险、运输费用由
方负责。作品运
离乙方的包装、保险、运输费用由
方负责。
包装方法:
运输方法:
保险类型:
运输保险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在展览地售出作品的包装和运送
由乙方负责。
第五条(展前准备工作)
展览所需要的画框、垫座、装帧、悬挂支撑材料以及其他辅助材
料由
方提供并由
方承担费用。展览结束后,
上述全部材料归
所有。
第六条(展销费用)
展销费用按下列安排由双方分担:
甲方乙方
预计金额
f广告和公关费
邀请函邮资费
印刷费
开展费和招待费
目录制作费
摄影费
其他
第七条(最低销售额保证金)
乙方每星期可收取
元最低销售额保证金。如在展销期
间,作品销售金额超过
元,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保证金。
第八条(作品价格)
展销作品价格由双方共同商定(说见“作品接收单”),该价格包
括乙方佣金。
第九条(作品售出办法)
在买主预付作品全价百分之
的定金或做出买定作品
书画承诺后,在作品上方可标贴“已售出”字样。但在展览结束之前,
任何作品不得搬离展览地。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搬离的除外。
第十条(佣金)
1.乙方对在乙经营场所售出的作品,一律收取作品售价百分之
的佣金。
2.经乙方联系或安排,甲方接受他人委托创作新作品所获利益,
应按作品售价的百分之
向乙方交付佣金。在本合同存续期
f间,未经乙方联系或安排,甲方接受他人委托创作新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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