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统文化中与现代法治观念相冲突背离的内容,发挥传统文化中积极成分的作用,建立符合国情的法律制度,使法律文化真正植入公民的心中,走出一条适合国情的法治之路。二、中国传统文化对法律信仰形成的消极因素中国传统文化是几千年来民族文化积淀的产物,儒家学说是中国封建社会正统法律思想的根基,从一定意义上说,中国封建社会的法也就是儒家的伦理法。相对于西方的市民社会,中国则是以宗法伦理为原则结成的团体,其核心为“亲亲”、“尊尊”的思想观念,主张“德主刑辅”的治国原则,强调统治者的个人德行,引道德入法律,重视道德感化的作用,轻视法律的权威;“出礼入刑”使法律成为维持道德伦理的补充或者辅助。在以儒家思想为主的传统文化中,更强调的是统治者的权威,强调皇权的绝对神圣,个人的统治优越于法律的统治。儒家的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渊源,也成为中国法律文化的精髓。传统文化观念中注重人治、专制、特权、权利义务相分离,强调义务忽视权利,这些因素影响了政治结构和权力运行过程以及社会日常生活中法律权威的树立。首先,传统“人治”观念对法律文化的影响。在人治的观念影响下,统治者的高尚品德被寄予了更好的期望,“古之欲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用。欲治其国者,先济其家。欲济其家
f者,先修其身,自天子以至于庶人,皆以修身为本。”由人治导致圣人之治,把国家治理的好坏以及个人的命运寄托于统治者的“德行”上,重人治轻法治的观念仍残留在当代人的意识中,导致了“权大于法”、“以言代法”等与现代法治精神格格不入的现象,这是传统法律文化中对当今法律信仰建立的最大隐患。其次,中国传统文化观念中以“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为内核特质的宗法伦理建立起来的统治关系中,更强调的是对家长权威的服从,对人民权利进行否定和压制,其法律权利义务的分配按个人所处社会地位不同存在较大差异,处于统治阶级地位的人享受到更多的特权而没有相应的义务,处于被统治地位的人只有尽不完的义务,而不被赋予基本的权利。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所造成的特权观念已经内化为一种社会习惯,人们崇拜权力,而不崇拜法律。这种传统文化中所形成的思想观念也影响着现代法律信仰的形成,这种权利义务相分离造成了人们对基本权利的漠视,对特权的追求,影响了现代法律权利义务平等的价值观的形成。另外,传统文化中追求“无讼”的法律观念对现代法治观念有很大影响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