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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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管理机构的配置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宜。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和说明
十二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并在适当时候及时向股东会报告。
第七章监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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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乙方担任公司监事。
第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及经理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当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有违反公司法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以对其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总经理
第一条公司设总经理一人,由责公司具体经营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担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负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主持公司的经营活动和管理工作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拟定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人员
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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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决定正常经营所需的财务开支如单次或一定期限累计超过必要的额度,由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决定开支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章股东转让出资以及股权转让第一条公司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投资,但可依法转让出资。
第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自或部分出资。第三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