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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改变经营范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第二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甲方召集和主持。第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每一元人民币为一个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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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变更公司形式、修改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务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对于以上所列事务外的一般事务,实行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四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按本协议规定按时召开。
临时会议可以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监
事提议召开。但应当于会议召开
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月召开
一次,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行使委托书载明的权利。
股东经通知后既不参加股东会又没有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的,视为自动放弃表决权。
如有恶意或明显故意不通知部分股东而召开股东会,致使部分股东未能参加股东会时,该次股东会所作决议无效,应重新对所议事项进行表决。
第五条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制作书面决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决议上签名。会议记录和书面决议应妥善保存。
第六章董事会
第一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由甲方担任公司董事长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
司日常经营支出
元以上均需要董事长签字批准。
公司不设立副董事长。
第二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董事长缺任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行董事长的职权。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实行三分之二多数成员通过原则。
董事会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重大事项,也可随时召开。
第三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应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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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通知董事、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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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如遇紧急情况,可提前
小时通知,如上述人员经两次以上通知且
推迟一次会议时间后仍不参加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相应权利,董事会所作决议有
效。
董事会会议应制作会议纪要和董事会决议,参加会议人员均应签字。
第四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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