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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物综合利用率应高于95。
四、环境保护(一)企业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现有、新建、改扩建轮胎生产装置污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应严格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固体废物处理和处置达到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按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二)新建、改扩建轮胎生产企业,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评价单位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依法通过审批。污染防治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执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制度,制定并报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三)新建和改扩建轮胎生产企业应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并依法公开监测信息。五、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一)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防护条件;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达到三级及以上。(二)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企业应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依法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六、附则(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轮胎生产企业。
f(二)本准入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产业政策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轮胎行业发展状况和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适时对本准入条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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