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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管理规章制度
二零一八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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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我公司(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第三条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第四条劳务派遣人员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上述被派遣的劳动者特制用工单位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者。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应如实向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公司。因个人资料失实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第七条处理违纪派遣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章人员招聘
第八条公司根据各用工单位提出的人力资源要求和岗位说明,由公司统一发布招聘信息,由公司组织初试、复试。复试合格者,由公司通知报告,办理入职手续。
第三章劳动合同及试用期
第九条公司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入职的派遣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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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由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两年。试用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由公司确定(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需经本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履行、变更、接触或终止、经济补偿金的支付等依据《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辞职或者被公司解聘,应按照规定办理档案、办公、财务、技术资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义务保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商业机密和技术机密。
第四章劳动报酬
第十四条派遣员工的劳务费(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由公司确定(月薪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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