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建设单位不能补充完善相关资料的,应中止项目节能评估工作。待项目建设单位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后,再由原能评中介机构继续完成评估工作。第八条评估程序能评中介机构一般应组织召开项目节能评估会,在召开项目节能评估会2个工作日前,能评中介机构应书面通知市发展改革委节能主管处室和项目主管处室参会。第九条回避原则承担项目节能专篇编制工作的机构和专家,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评估任务。第十条约束条件能评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收受项目建设单位给付的任何财物;二无偿接受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食宿、交通等便利条件;三与项目建设单位、其他相关单位相互串通,在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第十一条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受理有关对能评中介机构的举报、投诉,并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进行处理。第十二条监督管理能评中介机构因自身原因延迟提交节能评估报告书,每发生一次,由市发展改革委扣减应向该能评中介机构支付的节能评估工作费用的15;节能评估报告书的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委托要求,每发生一次,由市发展改革委责令该能评中介机构修改完善评估报告书,并扣减应向该能评中介机构支付的节能评估工作费用的30。上述情况一年内累计发生超过4次的,由市发展改革委解除与该能评机构的聘用关系。
f第十三条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对一年内两次拒绝接受节能评估任务的能评中介机构,解除其聘用关系。能评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市发展改革委解除其聘用关系,并通报相应资质管理部门。第十四条日常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市节能专业机构负责能评中介机构的选聘和日常管理,对节能评估的过程进行检查,对节能评估工作的质量进行评价。第十五条机构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对能评中介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年12月份,市发展改革委依据工作完成情况对能评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本年度淘汰出库的能评中介机构。次年1月,按照有出有进、专业调整的原则,面向社会补充选聘新的能评中介机构承担节能评估工作。第十六条费用节能评估工作费用由市发展改革委按有关规定核定,按季度结算。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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