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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文号】京发改2007343号【颁布单位】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日期】20070314【生效日期】20070314【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高固定资产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加强对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的管理,依据《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市发展改革委聘用的节能评估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能评中介机构”依据本办法管理。能评中介机构可以承担本市固定资产投资审批、核准或备案权限内项目的节能评估工作。第三条选聘条件能评中介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工程咨询或工程设计甲级资质,连续两年年检合格。二从事节能评估工作,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电力、热能等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5人。三近三年开展节能相关的工程咨询、设计工作业绩总量不低于5个。四技术负责人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且从事节能相关工作10年以上。第四条选聘程序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竞争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机构自愿申请,专家严格审核,市发展改革委审定,最终确认能评中介机构,并签定聘用协议,同时列入市发展改革委节能评估中介机构库。第五条委托程序市发展改革委依照以下规则和程序委托能评中介机构开展节能评估工作:一分专业对能评中介机构进行初始随机排队;
f二按照专业对应原则和初始随机排队的顺序,确定承担某项节能评估任务的能评中介机构;三向能评中介机构出具《节能评估任务委托书》;四接受该项任务的能评中介机构以及符合条件但拒绝接受该项任务的能评中介机构,随即依次排到初始随机排队顺序的队尾,等待下一次任务;五对具有特殊事项的节能评估任务,市发展改革委可采取其它方式进行评估。第六条评估程序能评中介机构应按《节能评估任务委托书》中明确的要求和时限,提交节能评估报告书。第七条评估程序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不成熟、不全面的,能评中介机构应在收到《节能评估任务委托书》后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并抄报市发展改革委节能主管处室。自上述告知发出3个工作日内,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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