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8、传播、唆使他人阅读、观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造成严重后果者;9、触犯国家法令,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及拘留以上处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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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以上条例中的“轻微伤”、“轻伤”、“重伤”等界定,以法医鉴定为准。
第三章第十条:学生发生违犯学校规章的事件,需停课处理的必须报政教处批准。第十一条:学生发生违犯学校规章的事件,班主任应及时与学生监护人联系,并向年级主任汇报。第十二条:发生伤害事故,班主任或现场教职工应及时对受伤害学生进行及时处理,之后再向年级主任汇报。第十三条:学生处罚由班主任将材料落实后,与年级主任共同研究,根据《宜昌市第七中学生违纪处罚条例》提出处理意见,由政教处作出处理决定,并予以公告。第十四条:跨年级事件由政教处协调处理。第十五条:涉及校外的事件由政教处处理。第十六条:所有处分政教处都将备案,“记过”以上处分决定还要交教务处收入学生档案。第十七条:“记过”以上处分由校行政会集体研究决定。第十八条:以上未尽事宜由学校行政会集体研究后做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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