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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应派员赴现场督查。
第三章检

第十四条药品飞行检查采取事先不通知,不透露检查信息、不听取一般性汇报、不安排接待、直奔现场的方式,调查核实被检查单位执行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的真实情况。第十五条检查组到达检查现场后,检查人员应当出示相关证件、文件,通报检查要求,立即开展检查工作。检查组可在被检查单位内公布检查事由和联系方式。因举报实施的药品飞行检查,应当尽可能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第十六条被检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及时按照检查组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记录、票据、凭证等相关材料,开放相关计算机管理系统,不得拒绝和隐瞒。
f第十七条
检查组应当及时收集或者保全与检查事项相关的证据,注重证据材料的
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对已经查实举报线索、产品质量存在安全风险,或者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应当对相关设施、设备、物料等实物和现场情况进行拍摄和记录,复印相关文件资料,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必要时,按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制作调查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笔录应当记明检查人员姓名、证件名称、证件编号及检查目的、检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发现的问题、询问对象和内容等。经核对无误后,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被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按指纹,并在笔录上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笔录修改处,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被询问人签字或者按指纹。第十八条检查中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被检查单位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检查组的要求,配合检查组立即依法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第十九条需抽取成品及其他物料检验的,按照抽样检验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检查结束时,检查组应当向被检查单位书面通报检查情况,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负责人员应当签字。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第二十一条被检查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检查组对被检查单位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在检查报告中记录。第二十二条被检查单位不配合或者阻挠检查的,检查组应及时报告和记录。存
在威胁检查人员人身安全行为的,被检查单位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请公安机关协助检查。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组应当立即报告并提出意见,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决定:(一)(二)(三)(四)(五)需要增加检查力量或者延伸检查范围的;需要立即采取召回产品等风险控制措施的;需要采取暂停生产、销售、使用等紧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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