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飞行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对药品安全风险的防控,依法查处药品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等环节实施的药品飞行检查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药品飞行检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药品生产、经营等
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突击检查或者暗访调查。第四条药品飞行检查应当遵循及时、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做到严格检查、严厉查处、严肃问责。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药品飞行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飞行检查。被检查单位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检查。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根据药品安全风险信息及有关情况及时组织药品飞行检查,药品飞行检查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应当占一定比例。第七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不得
泄露药品飞行检查相关情况和举报人等相关信息;对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
第二章启
动
第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事项可以启动药品飞行检查:(一)核查投诉举报问题;
f(二)调查药品质量风险;(三)调查药品严重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四)调查违法违规行为;(五)随机监督抽查;(六)其他有必要进行药品飞行检查的。第九条药品飞行检查应当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事项、检查时间、检查方式、
检查人员。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联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共同调查,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参加。第十条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或者稽查人员组成。根据
检查工作需要,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参加检查组。第十一条检查组按照检查计划制定工作方案,对检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
行研判,制定有针对性的检查措施。第十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适时将检查组到达时间通知被检查单位所在地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被检查单位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协助检查,协助检查人员应当服从检查组的安排。第十三条组织药品飞行检查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药品飞行检查的指导,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联合协调机制,指定专人与检查组保持联系。必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