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申请表》;(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起重设备制造许可证;(四)产品合格证;(五)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六)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八)购置3年以上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近2年内检测单位出具的性能及安全装置检测报告。所提交资料应为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第七条设备备案机关应当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编号,分别在7个及30个工作日内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和备案牌。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f第九条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变更时,变更单位双方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设备备案牌和起重设备变更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并注销其原发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和备案牌,并按规定重新核发备案证和备案牌。
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原始资料及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
第十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并向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实行事前告知制度。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一)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证;(二)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三)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四)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五)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六)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证书;
f(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辅助起重机械设备资料;(九)施工总承包单位、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