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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2008〕203号
各省辖市、各扩权县(市)建委(建设局)、城建局、市政局:现将《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工作,抓紧安排部署,广泛进行宣传,明确管理
机构,安排专人或专职小组负责,认真组织实施,扎扎实实地做好此项工作。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系沟通,摸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租单位的底数和有
关情况,以便更加积极有效地开展建筑起重设备的备案管理工作。三、该《办法》实施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产品备案。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要督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抓紧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
现有建筑起重设备的备案工作应在2008年12月底前完成,新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备案。五、鉴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工作量较大,需要一段集中办理的时间,对于涉及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的处罚性
条款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六、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f附件:《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及《河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境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包括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使用登记分别由设备所有权单位、使用单位申请办理,安装(拆卸)告知由安装、拆卸单位办理。
第四条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f产权单位现有的建筑起重设备应在本办法实施后尽快到本单位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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