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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园舍独立、经费独立、人员独立、教学独立的原则附设学前教育机构。第十二条城镇新建居住区学前教育机构以政府主导为主,并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政府委托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应当明确学前教育机构土地使用性质和经费来源渠道。城镇专项规划中涉及学前教育布局的,应当征求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未按照城乡规划确定的学前教育布局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安排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的,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登
f记部门不予办理确权登记。第十三条因城乡规划建设等原因需要征收学前教育机构土
地、房屋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前教育规划布局予以重建,或者依法予以补偿,补偿费应当用于学前教育机构建设。需要异地重建学前教育机构的,应当先建设后征用;需要原地重建学前教育机构的,应当做好学龄前儿童的安置工作。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划和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学前教育机构基本条件标准建设公办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学前教育机构,扶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发展。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在税费减免、登记注册、分类定级、职称评审、教师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享有同等地位和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购买服务、奖励补助、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其提供普惠性服务。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特殊儿童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应当附设特殊学前教育机构。
济南市七里山幼儿园大二班
二○一六年四月
f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
第十七条依法实行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工作。
中外合作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结果向社会公示,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报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八条对登记注册的学前教育机构,由登记注册机关核发许可证。
公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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