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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告在重庆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共计支付医院费348969元,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证据三:31重庆医科大学总医院住院病历案1份,32出院记录1份,33疾症诊断证明1份,33出院证1份。35住院病人费用比例清单1份,36医疗票据收据1份。证明目的:1、原告在重庆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因伤情治疗需要于2016年8月14日转入重庆医科大学总医院救治,入院诊断为多发伤,腰部软组织损伤,颈椎失稳症(外伤性)。住院58天,于2016年10月11日出院。2、出院证及病症诊断证明载明原告属于多发伤多发伤,腰部软组织损伤,颈椎失稳症(外伤性),以上伤情系因被告导致的。3、原告在重庆医科大学总医院住院期间共计支付医疗费1843298元,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证据四:疾症诊断证明书1份证明目的:2016年10月14日重庆医科大学总医院对原告伤情检查并出具证明,诊断为多发伤,颈椎失稳症(外伤性),腰部软组织损伤,并建议休息壹月。证据五:交通费票据1份。证明目的:原告因被告导致产生交通费1303元,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f证据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各1份。证明原告之子然星空系从事交通运输业的人员,在住院治疗期间均系由然星空护理,因此被告应按照2016年交通运输业55507年(计算为150元天70天10500元)赔偿护理费。
代理人:王成武律师2017年8月1日
代理词
审判长:原告星宇光与被告卫重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客运合同纠纷一案,王成武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本案的基本事实1、事故发生经过及举证责任2016年8月3日17时,原告星宇光乘坐被告经营的由上官兰蓉驾驶的被告公司20路公交车,从梁平花园到凤凰花园A区去,当车辆到凤凰花园站后,原告在下客门将要下车时,车辆已起步关门,原告被车门轧夹后摔倒受伤,对此,被告的驾驶员也承认其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该事故录像证实了原告摔倒受伤的经过。特加需要说明的时,被告虽然否则因开车起步导致原告,但该车有监控是事实,是否因车门轧夹导致原告受伤的举证责任应在被告,况且被告曾将该视频作为教学视频在公交公司内部学习,如果被告无过错,他不可将原告送到医院抢救并支付部分医疗费。同时,法律规定,如果被告认为
f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有过错,应承担证明原告的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三次住院治疗过程均系由被告认可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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