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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防范银行业信息系统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适用本规范。第三条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原则包括:一健全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统一指挥、协调有序的应急管理机制,主动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定期演练和评价应急预案,持续改进本机构的应急预案和相关协调机制。二明确职责。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明确本机构各部门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以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连续性为目标,以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为基础,全面加强信息系统应急管理工作,并制定有效的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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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预防为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和完善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对可能导致突发事件的风险进行有效地识别、分析和控制,并对风险指标动态、持续监测,减少重大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四处置高效。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提供充分的资源保障,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反应快速、报告及时、措施得力、操作准确,降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第四条以下术语适用于本规范:
一本规范所称重要信息系统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撑关键业务,其信息安全和系统服务安全关系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权益或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甚至影响国家安全的信息系统。主要包括面向客户、涉及账务处理且时效性要求较高的业务处理类、渠道类和涉及客户风险管理等业务的管理类信息系统,支撑上述系统运行的前置机、客户端、机房、网络等基础设施也应作为重要信息系统的一部分。
二本规范所称业务服务时段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所承载业务对客户提供服务的时间。
三本规范所称突发事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以及为之提供支持服务的电力、通讯等系统突然发生的,影响业务持续开展,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应对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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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四本规范所称信息系统应急管理是指贯穿于整个信息系统生命周期中,通过风险防范、应急响应、应急保障以确保信息系统能够满足业务发展战略对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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