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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规划、重要资源配置和重大建设项目等方面的决策事项,严格执行重大事项决策制度报委主任办公会或党组会讨论审议。第三章推进依法行政第九章湘西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进一步强化法制观念,严格规范行政权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和行政复议制,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不断加强法制建设。第十条湘西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具有可操作性。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能范围。要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制。第十一条湘西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认真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按照州政府赋予的职能,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等方面与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予以主动公开或依申请提供,对我委拟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等信息,应结合该公文的办理流程同步报委领导审核。在信息公开过程中,要做到及时、准确、充分。
f第四章提高工作效能第十二条湘西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加强工作的前瞻性、综合性和操作性,做好年度工作的安排部署,提出年度工作目标,确定重点工作、阶段性目标,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并组织落实。第十三条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委内日常工作,属于各位委领导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主任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原则上明确由一位委领导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委领导配合。要做到任务明确、职责明确、时限明确,有力、有序、有效地推进各项工作。第十四条属于各科室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科室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科室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应明确由一个科室为主牵头负责,相关科室应积极配合。第五章加强行政监督第十五条湘西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并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同时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第十六条湘西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及时向州人大和州政协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征询意见;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提案,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并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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