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青府200492号
关于加强集体经济合同、关于加强集体经济合同、协议管理的通知
各社区、村(场)、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为了进一步推进全镇的经济工作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防止由于合同、协议签订的过失和故意,从而造成集体经济的损失以及引发不安定的社会矛盾。特制定如下规定,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一、凡需要签订任何合同和协议均需经过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并征的上级分管领导的同意。二、签订任何合同、协议均必须由镇法律服务所介入并把关。三、积极做好资料备案工作。各村管理部门对已签订的经济合同、各种协议文本资料等,为了使镇政府职能部门熟悉了解村级经济的发展情况,便于对村主要干部的实绩考核,年度收支结算,财务审计监督的需要,必须及时交镇综合经济管理科1份作为备案(指收费满2000元以上的经济合同、各种协议)。四、必须做好存档保管工作。关于村管理部门的所有经济合同、各种协议的文本资料,考虑到财务结算的连续性和归档的需要,各类经济合同、协议的文本资料,必须交付村总会计归档和保存,充分发挥村总会计的内当家作用和财务监督的作用。村主要干部也可以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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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份,随时督促村会计认真做好对经济合同、各种协议的结算、收缴工作。五、正确规范结算,及时进行收费。村管理部门对每年度的经济合同、各种协议必须进行年初试算,年终决算,并按规范开出收款收据,及时记入当年度的收益。对个别企业或私营业主因经营欠佳、管理混乱等种种原因造成的欠缺部份,应记入结算科目应收款中核算,未收金额结算下年度。六、及时做好对经济合同、协议的签订、修订、续订工作。关于已到时效期的经济合同、各种协议,应根据经济业务的发展需要续签续订的,应抓紧时间,按规范及修订续签,确保经济合同、各种协议的时效性、合法性。七、具体实施办法:在每年度的一月底之前完成协议的签订、修订、续订工作,以及协议金额的试算、决算工作,并将相关资料全部交齐到镇管理部门。(2004年度的上交时间为6月20日之前)八、凡不按上述规定擅自签订各类合同而造成经济损失和不安定矛盾的,将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人民政府二OO四年五月十八日
主题词:集体资产青村镇党政办公室签发:马建根
管理核稿:翁春元
通知校对:翁文燕
二OO四年五月二十五日印发(此件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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