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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信托的现实法律风险不容小视摘要:财产权信托的强制执行效力由于不能得到国内部分地区的司法部门认可,而陷入尴尬境地。其现实法律风险不容小视。信托业务实践与信托监管政策,对目前的信托法律实务有关键性影响作用。但需要高度关注的是,财产权信托、股权信托、结构化信托等信托实务的“创设”目前尚未得到司法部门的普遍认可。随着信托诉讼的剧增,目前的财产权信托等信托法律实务遭遇挑战。信托公司急需正视国内的司法现实,对财产权信托、股权信托、结构化信托等信托法律实务进行风险排查及现实应对。正文:由于信托业务的实践需要信托法律业务需要涉及股权、股债结合等多元领域。与此同时,监管政策对信托业务也产生了一定的重要影响。信托业务实践与信托监管政策,对目前的信托法律实务及信托产品交易结构设计有关键性的影响作用。随着信托财产规模的迅速扩大(截止目前,信托财产规模已经突破7万亿),进入2012年后,信托诉讼骤然增加。但由于信托实务的相关司法解释缺失,大量的信托项目(包括股权信托、结构化信托、财产权信托等)在付诸诉讼时遭遇严峻的司法检验。目前,已经有多家信托公司在信托诉讼中处于被动境地。信托法律风险已经暴露。一、财产权信托的操作模式财产权信托的特点是信托公司与交易对手签订《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等法律文件,以信托公司受让“特定资产收益权”等财产权为依据,信托公司为交易对手(即融资方)提供信托资金。在信托计划到期时,由交易对手(即融资方)溢价受让“特定资产收益权”等财产权来实现信托资金退出。可以看出,“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的实质是信托公司提供资金与与交易对手(即融资方)偿还资金,其本质上是借贷法律关系。二、财产权信托的风险控制实务操作以房地产信托为例,财产权信托在操作时,除了签署《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之外,还需签署《还款协议》及相应的抵质押合同,办理抵质押登记,并对《还款协议》(或者“信托贷款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国内的抵质押登记机关对《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合同》不甚了解,目前只能通过签署《还款协议》(或者为信托贷款合同)及抵押或质押合同,才能办理抵质押登记。在具体操作中,出于审慎操作的需要,有时候信托公司还需就财产权信托业务的司法强制执行问题咨询法院,以获取法院的支持。三、财产权信托的表面意义这里就引出一个问题,既然财产权信托实质是信托公司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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