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在婚后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第一个争议的结论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霞名下的房产是赵霞的个人财产。针对第二个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可见,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的债务,如果没有《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的例外情形,一律为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中,庄传臻和赵霞之间并没有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债务归各自偿付的约定。因此,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就应当按照婚姻法第24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庄传臻对毕广林的侵权之债是属于庄传臻与赵霞的夫妻共同债务。针对第三个争议,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之间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连带责任是按份责任的对称,它是指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共同负责履行清偿同一债务的行为。债权人有权要求负连带债务的人中的全体、部分或任何一个人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每一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偿还他应承担的份额。债务人的连带责任,使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它是保证债务履行的一种手段。本案中,由于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庄传臻和赵霞双方对此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毕广林有权选择庄传臻与赵霞两人、庄传臻一人或赵霞一人来清偿也就是说,毕广林有权要求以庄传臻和赵霞的共同财产清偿,有权要求以庄传臻的个人财产清偿,也有权要求以赵霞的个人财产清偿。所以,尽管涉案的房产是赵霞的个人财产,基于其作为对共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的一方,赵霞也有义务应毕广林的要求以该财产来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夫妻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实践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大多采取连带责任的方法,而不是按份责任的方式。本案就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一个典型案例。人民法院认定庄传臻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庄传臻和赵霞的共同债务,由庄传臻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