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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如何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产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应以夫妻个人财产偿还。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如何清偿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基本案情】庄某男与赵某女1997年相识相恋。婚前,由于庄某没有婚房,赵某的父母将一处房产赠与女儿,并进行了过户登记。婚后两人贷款注册了一家运输公司,从事长途运输事业。2005年春,一次长途运输中,庄某因过度劳累发生车祸,导致一过路行人毕广林重伤住院,并造成截肢的后果。后经认定,庄某对这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2005年底毕广林出院,找到庄某和赵某,要求支付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8万元,以及偿付人身损害赔偿金20万元。庄某和赵某表示同意,先支付毕广林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6万元后,约定其余人身损害赔偿金由庄某和赵某夫妇支付15万元,2006年2月1日之前交付。但是直到约定
f期满之日,15万元人身损害赔偿金仍没有实际交付。毕广林遂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庄某偿付人身损害赔偿金15万元,人民法院支持了毕广林的要求,判令庄某支付毕广林人身损害赔偿金15万元。
但是,庄某并无偿还能力,毕广林查知:除了庄某和赵某居住的房屋以外,赵某名下还有一处房产,遂提出请求,要求人民法院查封赵某名下的房产并进行拍卖,以偿还自己的人身损害赔偿金。人民法院认为,夫妻一方致人伤害引起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庄某和赵某负连带责任,庄某和赵某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应当以赵某个人财产偿还。
【律师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三个:第一个争议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名下的房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属于赵某的婚前个人财产第二个争议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庄某对毕广林的侵权之债是属于庄某的个人债务还是庄某与赵某的夫妻共同债务第三个争议是赵某的名下的房产能否用于清偿夫妻共同债务。针对第一个争议,《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
f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赵某父母的赠与行为发生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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