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由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内容进行单项验
收。凡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对未进行节能评估审查和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擅自审批、
核准、备案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进行节能评估审查、验收工作,不得向项目投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参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和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在评估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投资单位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批准文件的,
有关部门要依法撤消对该项目的审批、备案、核准文件,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8年03月20日实施日期:2008年03月20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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