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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不断加强我省幼儿园建设,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提高建设与办园水平,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稳步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城乡各级各类招收36岁儿童并实施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及其他招收并实施学前儿童教育的机构。第三条新建幼儿园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改建和扩建幼儿园、中外合作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及其他招收并实施学前儿童教育的机构均参照此标准执行。如国家出台新标准,将根据国家要求适当调整。第四条幼儿园内部设施设备应按《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辽宁省幼儿园装备规范》和教育部有关要求,配备种类较多、数量足够、适合儿童年龄特点的器械、设施设备及图书、玩教具材料。有充足的自制玩教具,并利用当地资源收集游戏材料。第五条在做好基础教育强县、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工作的基础上,争创星级的幼儿园,其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设及装备等可在此基础上提高标准。
第二章规模与选址布局第六条规模
f幼儿园的建设规模不宜过大,一般宜按6个班、9个班或12个班规模设置,最小规模不得少于3个班。每班儿童人数小班(34岁)2025人;中班(45岁)2630人;大班(56岁)3035人;混合班30人。幼儿园也可设置托班(23岁),一般为1520人。
第七条选址与布局一、幼儿园及其他招收并实施学前儿童教育的机构,园址应选在地址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排水通畅、场地平整、靠近居住小区绿化地带的地方。应远离地震危险地段、河道地段及污染辐射、强噪音等各类污染源,应避开交通干道、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及高压输变电线路、电子信号发射传播地、飞机场、生物实验场所等。不应设在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养殖场、屠宰场、垃圾及污水处理站等环境喧闹、杂乱或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或与其毗邻。不允许将幼儿园设置在不具备办园标准的门市网点、居民住宅楼里。二、幼儿园设点布局,应根据地区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结合人口密度、人口发展趋势以及城市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三、新建住宅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建设规模适宜的幼儿园。
第三章幼儿园园舍建设
f第八条幼儿园安全一、幼儿园园舍可为楼房或平房。楼房建筑不超过4层,幼儿活动场所应设在3楼以下。严禁将幼儿活动场所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有独立的出入口和室外活动场地及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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